来源:中国日报
我国将继续加强对涉及种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权者进行更严厉的处罚,保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副庭长郃中林表示:“通过执行惩罚性赔偿,我们将为拥有与种子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法院自成立以来,对11起案件中的侵权者进行了超过实际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中很多案件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的权利。”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裁定一家信息平台运营商在被发现侵犯了一种新品种水稻的知识产权后,需要支付300万元人民币(417,3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该法官还表示会更好地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还将加强与农业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9年1月成立以来,截至去年年底,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相关案件481件,审结364件。他说:“大多数农作物都被纳入了诉讼范围,知识产权法院在80%以上已完成的诉讼中做出了有利于植物品种权所有者的裁决。违规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也在上升。” 在更多地关注处理与种子有关案件的同时,知识产权法院也在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门合作,开展研究,并为法官和管理人员提供培训。他补充说,此外,法院还建立了一个专家数据库,加强对涉及种子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国家最高法院的一个分院,主要处理与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垄断有关的民事和行政上诉。当事人对市、地级中级法院或其他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级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而不必先向省级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由于诉讼程序的简化,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提高。” 她说,截至去年年底,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18924件案件,审结157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