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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解读2024

    新细则解读系列之十八 | 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进一步完善


    伍方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于2023年12月21日颁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时,在第二十四条中,“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被列为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之一。新细则第三十三条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相关规定,对新细则第三十三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 一、 发明创造在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上首次公开将有可能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新细则第三十三条扩大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范围,增加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原有的规定中将“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限定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即会议仅限于在我国举办且对举办单位有限制。待新细则生效后,发明创造在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上首次公开将有可能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字面意思看,会议的举办地点未作限制。2023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未进一步规定哪些会议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对此,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和“国际组织”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才能真正落实这一修改内容。

    • 二、 新细则删除了由谁出具证明文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应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证据文件的要求和以前基本一致,稍有变化。

    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发明创造在“国际展览会”或“会议”的首次展出或首次发表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新细则第三十三条不再规定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者召开会议的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在2023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证明文件的要求和以前的要求基本一致,稍有变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一部分第一章6.3.2和6.3.3的规定,“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者展览会组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相比以前的规定,增加了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可以由展览会组委会出具。
    然而,2023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未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一情形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予以规定,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 三、 关于“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的情形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如上所述,“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被列为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之一,在新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这一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在2023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了证明文件的要求,“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事由、日期以及该发明创造公开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结束语
    新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新细则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在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上首次公开将有可能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发明创造申请人提供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证明文件的要求有变化。不过,结合2023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看,对证明文件的要求和以前基本一致,稍有变化。
    此次新细则修改之后,有关发明创造在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上首次公开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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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方

    伍方律师 于2013年加入永新,专注于提供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专利调查、咨询、各类专利分析、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等。
    伍方律师有化学和法律教育背景,擅长处理化工领域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熟悉调查搜集证据、样品检测、知识产权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