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公司管理
  • 获奖和荣誉
  • 办公地点
  • 专业人员
    服务领域
    业务组
  • 机械
  • 电一
  • 电二
  • 化学和生物技术
  • 日本一部
  • 日本二部
  • 德国
  • 法律
  • 商标
  • 专家顾问
  • 新闻和出版物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永新文章
  • 细则解读2024
  • 案例速递
  • 联系我们
    招聘
    细则解读2024

    新细则解读系列之十五 | 局部外观设计


     张文达 陈珊

    随着产业的日益发展,各种产品设计日趋精细,产品的外观设计从整体上创新的空间逐渐变小,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对产品的局部进行个性化、精细化设计。对产品局部进行装饰性设计,也就成为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也将在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一些相关规定,以下将结合实务操作予以介绍。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总体规定
    1、专利法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该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既包括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也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从而给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打开了大门。
    2、实施细则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3、审查指南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章节
    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第4节“申请文件的审查”中,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第4.4小节“局部外观设计”包括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这几个部分。第4.5.2小节“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规定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和简要说明的具体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的第5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第6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涉及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和具有明显区别审查时的具体规定。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的具体规定及实务操作
    1. 局部外观设计授权的排除情形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规定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其中以下两种特别涉及局部外观设计:
    (1)“对于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
    举例来说,在整体产品中随意圈出的区域,产品轮廓线中的一条或两条线条,或者缺乏封闭的结构线、轮廓线或分界线的产品局部,如果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则都不属于可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在实践中遇到局部外观设计包含彼此分离的多个部分,如果这些部分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则需要根据视图所示内容判断该局部外观设计是属于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还是不满足单一性的情形。
    具体来说,如果这些部分均属于一项设计的组成部分,则属于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此时需要修改设计使各部分相连来构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但是,如果这些部分构成彼此独立的多项设计,则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判断这些部分能否作为一项设计提出。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的四个角的设计”,如果这些部分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的视觉效果,则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运动鞋上彼此分离的多个网面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2)“要求专利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二维图案,或者局部外观设计仅是二维图案和色彩的结合的,都属于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二维平面图案的载体不论是平面产品、薄型产品,还是明显不属于新设计的司空见惯的立体产品,都不能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比如,整块花布的局部花朵图案,杯子侧壁面上的花纹图案,都属于不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当二维图案与形状要素结合而成为三维图案时,则不属于上述情形,例如衣柜的装饰雕花。
    另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2节“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规定:“成套产品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为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非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也即,成套产品的各项外观设计中不能包含局部外观设计。
    2. 申请文件的准备
    2.1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1节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在实践中,使用整体+“的局部”、整体+“的部分”的方式命名不会被接受。但是,对于没有确切名称的局部可以使用具体部位、主体等用语来描述或限定要求保护的局部,例如“卡车前部”、“照相机的主体”。
    2.2、局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2节规定:
    “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
    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时,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的,应当用点划线表示分界线。”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清楚显示局部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相应视图。如果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还应当提交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另外,与整体外观设计的要求相同,对实线和虚线的绘制同样参照我国机械制图标准,即线条应粗细均匀、光滑清晰,不应有多余的阴影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在实践中,除了以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这种方式以外,还可以以不同的色彩、或者采用不同色彩或色块来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和其他的部分,此时应当使用色差较大的色彩,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另外,还可以将虚实线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结合来清楚地显示和限定要求保护的局部。
    3.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可以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也可以在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另外,申请人在主动或被动分案时也可以在母案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在修改申请文件时,除了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审查指南中的特别规定。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1节的规定,如果在超出两个月的主动修改期之后进行主动补正,即便是为了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以下三种修改方式也不被允许: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同样,如果在答复通知书时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在提交分案申请时,上述三种修改方式也不被允许。因此,基于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来修改申请文件,避免修改不被接受的后果。
    以上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有关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进行了简单梳理和介绍。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我国是全新的制度,其存在一些自身特有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格外关注这些特别之处,以免错失专利保护。
    张文达.jpg

      张文达

      2003.6 - 至今,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从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检索与分析、侵权检索与分析、专利相关业务咨询等业务。在审查意见答复、复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无效方面,尤其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咨询、申请、复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陈姗.jpg



    陈珊女士自2004年3月以来一直从事专利代理行业,主要涉及机械领域的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和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以及外观设计等,已处理上千件专利新申请以及OA答复。陈姗女士具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和律师资格证,将英语、专业背景以及法律思维充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