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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解读2024

    新细则解读系列之三 | 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刘兰兰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于2023年12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细则对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并且提高了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法定标准。


    1. 第十三条调整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定义中的个别表述
    新细则总则部分第十三条调整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定义,将“…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修改为“…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明确了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也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调整后的表述与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关于技术合同内容中“技术信息和资料”的表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的表述保持了统一。
    2. 第九十二条新增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方式
    新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增加“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新细则吸收了现行专利法在第四次修改中增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将实践中企业已经采用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收益分享机制纳入到奖酬方式中。该规定为单位提供了灵活多样的方式,使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从而有利于促进创新,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3. 第九十三条提高了职务发明的奖励金数额
    新细则第九十三条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由最低不少于3000元提高至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由最低不少于1000元提高至最低不少于1500元。
    虽然对于奖励报酬制度适用“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原则,但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后,新细则再次提高了职务发明法定的奖励金额下限,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4. 第九十四条修改了职务发明报酬的确定方式
    新细则修改了第九十四条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确定方式,规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新细则直接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作为报酬的计算依据,克服了之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完善职务发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细则生效后,实际适用该条款时也会对法定报酬计算带来一定的挑战。首先,新细则的法定报酬计算不再视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区分,一律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计算。其次,具体的数额从“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的10%”提高到“许可或转让净收入的50%”,从“实施后每年营业利润的2%(发明、实用新型)或0.2%(外观设计)”提高到“投产后连续三到五年,每年营业利润的5%”。再次,还可能涉及到在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因此,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上述计算方式,实务中职务发明法定报酬金额的确定必定更为复杂。在此,更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尽早建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明确奖酬方式,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合理报酬,尽量细致记录职务发明实施后产生的收益,从而避免后续出现相关纠纷时适用法定标准计算报酬造成各种不便。
    新细则的施行时间是2024年1月20日。新细则实施后,所有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奖酬均适用该细则。新细则的实施加强了对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赋予了单位和发明人更灵活多元的约定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引敦促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完善,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以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等方面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刘兰兰.jpg

    刘兰兰

      刘兰兰律师2015年加入永新知识产权,代理过多件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所服务的客户包括Johnson & Johnson(美国强生)、BOSCH GmbH(德国博世)、VOLVO(沃尔沃)、Igus GmbH(德国易格斯)、DuPont(美国杜邦)、Unilever(联合利华)、迅达电梯、东芝、日立、上海汽车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刘兰兰律师具有工学背景,其所擅长的技术领域包括高端医疗设备、智能设备、机电装备、通信设备、汽车、自动驾驶、新能源及人工智能。
      加入永新知识产权之前,刘兰兰曾主持或参与过数项省部级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参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