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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读2024
新细则解读系列之二 | 海牙专章及外观设计临时保护制度展望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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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读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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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已于2023年12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内容仍位列第八章,其中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修改,同时新增关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行政保护的规则体系。
²级别管辖
新细则第九十五条[1]就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新增“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管辖部门,第九十九条第二款[2]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3]分别就专利标识违规案件及销售具有合法来源的假冒专利产品案件确定管辖部门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此外,新细则新增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本细则第十一条[4]、第八十八条[5]”是关于专利申请及开放许可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即新细则不仅就上述两种场景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于相关违规行为确立了罚则及管辖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违反专利申请及开放许可“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执法,新细则未对地域管辖作出规定。至于在中国没有常住居所地的外国主体,具体的执法部门如何确定,仍有待执法实践给出回应。
²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关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新细则新增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自此,关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已经建成由以下规则确立的规则体系:
l法律—《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在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
l行政法规—《新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上;
l部门规章—《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7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l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曾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就《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问题做出细致解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审结第一、第二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前后共12件。现已对社会公布,可作为审查该类型案件的重要参考。
²新细则适用范围
新细则的施行时间是2024年1月20日。即日起,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或处理包括侵权在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将适用新细则的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细则同日发布有《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相关审查业务”,而非“专利行政保护业务”,因而在请求专利行政保护时,无需对专利申请日进行区分。
此外,针对新细则施行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通常认为以“行为发生日”为基点,判断适用法律。具体而言,“行为”(如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违反诚实信用等)发生在2024年1月20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细则。发生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适用新细则。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20日以前且持续到2024年1月20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细则均应承担行政责任的,适用新细则。
结语
新细则重构了专利纠纷行政保护的管辖级别,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罚则及管辖,特别是正式纳入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规范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行政保护的规则体系。相信新细则的施行,将会更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1]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2]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3]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5] 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张超
自2015年加入永新知识产权,张超律师迄今代理了包括Nippon Steel(日本制铁),JDI(日本显示器),Panasonic(日本松下),Johnson & Johnson(美国强生),DuPont(美国杜邦),Evonik(德国赢创),长城汽车,上海汽车在内的众多大型国际化企业的诸多专利诉讼案件,以及提供了专利无效、可自由实施(FTO)调查、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服务,并具有处理竞业限制纠纷的丰富经验。
张律师具有工学及法学的复合背景,其所擅长的技术领域包括新能源材料及装置,智能设备,汽车,自动驾驶,车联网,液晶显示,人工智能及外观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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