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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审查员都会进行检索,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通常,审查员会考虑技术邻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等方面确定基本的检索要素。在确定检索用的关键词时,审查员不但会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有时还会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然而,类似于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具体)概念限定的发明的新颖性,与上位概念有关的技术手段不会给出将采用下位(具体)概念限定的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技术启示。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上位概念是否给出下位概念的技术启示的案例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生理参数感测系统,其旨在将心率信号引入对于脉搏信号的质量评估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取生理信息的设备。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a)针对每个导出的脉搏信号,使用心率信号来导出质量指标值,所述质量指标值基于所述脉搏信号与所述心率信号之间导出关系的特性;b)针对每个导出的脉搏信号的所述质量指标值是基于所述脉搏信号与所述心率信号(或根据所述心率信号导出的信号)之间的相关性的强度而导出的。
然后,在创造性评价“三步法”的第三步,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区别特征a)的技术启示,而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然而,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利用心电图信息(作为“心率信号”)确定动脉搏动(作为“脉搏信号”)可能发生的时间。但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基于心率信号与脉搏信号之间导出关系的特性来导出脉搏信号的质量指标值。即,区别特征a)并不是对比文件2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b),审查员认为:使用信号间的相关性判断信号质量或其可靠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首先,区别特征b)限定的是“每个脉搏信号的质量指标值是基于所述脉搏信号与所述心率信号(或根据所述心率信号导出的信号)之间的相关性的强度来而导出的”,而不是“使用信号间的相关性判断信号质量或其可靠性”。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每个脉搏信号是根据至少两个PPG检测信号的加权组合形成的,其中,为了形成每个脉搏信号,所述至少两个PPG检测信号基于至少两个血容量脉搏向量的集合中的不同的一个血容量脉搏向量的分量被加权。根据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脉搏信号的质量指标值”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指示脉搏信号的信噪比;而“相关性的强度”通常意指相关性的程度,即,例如在相应的脉搏信号与心率信号之间确定的相关系数的值。换言之,所述“脉搏信号”并不是直接测量的PPG信号,而是从至少两个PPG检测信号中导出的信号。因此,判断区别特征b)的显而易见性,就是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根据所述“脉搏信号”与心率信号之间的相关性程度来确定所述“脉搏信号”的质量的技术启示。然而,即使审查员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了特定两种信号之间的相关性可以用来判断其中一种信号的质量或其可靠性,但是这些现有技术文献并不涉及所述“脉搏信号”与心率信号之间的相关性程度,更不用说使用该相关性程度确定该脉搏信号的质量。更遑论,“使用信号间的相关性判断信号质量或其可靠性”这一上位概念也不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每个脉搏信号的质量指标值是基于所述脉搏信号与所述心率信号(或根据所述心率信号导出的信号)之间的相关性的强度来而导出的”这一具体的技术手段。即,区别特征b)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针对区别特征a)-b)的技术启示。最终,审查员同意,与对比文件1-2及其组合相比,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在审查实践中,有时会碰到审查员在确定了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之后,还会对该区别特征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得到一个“上位概括的”区别特征,后续通过评价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针对该“上位概括的”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来判断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然而,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获知的技术启示应当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从由区别特征抽象得到的上位概念属于公知常识,就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关于区别特征本身的技术启示,而忽略所引证的参考文献没有公开具体技术手段,隐含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