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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新文章

    通过北京冬奥会了解我国在实践中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


    2022/2/23|永新文章

    北京2022冬奥会已经闭幕,这是中国继2008年夏季奥运会后,首次举办冬季奥运会。奥运会不仅仅是全民大联欢的体育盛事,还是各大品牌的大规模宣传、展示的机会,尤其对于“一路拼杀”最终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各大品牌,能够极大提高其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但是,每每在奥运会举办时,部分“非赞助商、非合作伙伴”会搭“奥运会”便车,意图借助奥运会这股“东风”增加自己的销量。这些“非赞助商、非合作伙伴”往往认为“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公共资源,可以加以使用,但实际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是属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及各举办国奥委会、举办城市奥委会的,非合理使用将构成侵权。本文将梳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近两年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处罚、以及与北京2022冬奥会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内容,来了解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我国对奥林匹克系列标志的保护

     

    中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实践,起始于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在北京于2001年成功申办了第二十九届夏季奥运会后,我国首个《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公布,而为了奥林匹克标志在北京2022冬奥会中获得更全面的保护,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18年被修订。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申请承办或举办奥运会的机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专有名词及其简称等,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等。

     

    此外,由于奥运会属于国际性的体育活动,奥林匹克标志不同于普通商标,属于“特殊标志”,受到的保护力度更大。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即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所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正式开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并公布了61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标志的知识产权。依据此专项行动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的“奥林匹克标志”非常广泛,包括 :

     

    (一)国际奥委会的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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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快、更高、更强

    Faster,Higher,Stronger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如奥林匹克(Olympic)、残奥会(Paralympic Games)、奥运等。

     

    (三)北京2022冬奥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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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北京2022冬奥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等标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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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墩墩                                        雪容融

    Bing DwenDwen                  Shuey RhonR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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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北京2022冬奥会的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THE 2022 OLYMPIC AND PARALYMPIC WINTER GAMES)、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 (BEIJING 2022)。

     

    二、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举办城市的重要无形财产,对于奥林匹克运动本身来说,奥林匹克标志不仅为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更成为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筹集赛事资金的重要途径;对于赞助商来说,取得奥运会赞助商资格,有利于提高品牌形象、扩张市场占有率;对于举办国来说,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一次国家形象的全面展示。因此,充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有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形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并在第五条、第六条列举了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

     

    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该条例还规定,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

     

    下面几个案例是近两年来,由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我国行政部门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监管力度。

     

    案例一: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双奥冰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委会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当事人双奥冰雪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滑雪等运动器械,除了在宣传时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还宣称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与国家体育总局合作”、“冠军IP赋能双奥冰雪与奥冠文化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旗下签约百余名国内外体育冠军”等,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商业活动中”,是非常典型的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

     

    案例二:出口的体育用品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等,侵犯奥林匹克标识专有权案

     

    天津海关在对保定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体育用品实施查验过程中,发现拟出口的货物中有1958条腰带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缝制了“OLYMPIA GO”字样,涉嫌侵权。天津海关立即就该情况与中国奥委会沟通,经中国奥委会确认,保定某公司并非合法被授权人,出口上述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申请海关保护。目前,天津海关已启动立案扣留等程序。

     

    这是天津海关近年来首次查获侵权奥林匹克标志的出口货物,本案是直接在产品上使用国际奥委会的五环图案标志以及与奥林匹克的希腊语 “OLYMPIA”,并将其作为装饰图案,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销售、进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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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章中含有“助力冬奥”字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北京卡路里体育公司为了配合其线下活动,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最强燃脂季,北京CBD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的宣传文章,文章内容包含“燃动夏季 助力冬奥”等内容,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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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比较隐蔽,仅在宣传文案中提到“助力冬奥”,不是直接利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奥运会进行宣传,但是其使用方式容易使人联想到该公司与北京冬奥会之间存在商业关联,也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结合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不仅“常规”侵权方式(案例一、二)会受到处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行为(案例三)也是被严格监控的。

     

    近年来,由于“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普及,如案例一、二所述的“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逐渐销声匿迹,而未获得授权的企业以“隐性营销”的方式搭奥运便车的方式成为“主流”。隐性营销可以分为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和不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其目的均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运会具有商业合作关系。

     

    其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隐性营销”方式(如上文案例三所示),虽然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外有较大争议,但是在中国,是具有极大的侵权风险。而“不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隐性营销的行为,如在奥运赛场附近组织小型活动、赞助参赛队员、在奥运转播中插播广告等,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无论那种隐性营销方式,如果达到“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时,均可以被认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北京2022冬奥会的奥委会对此隐性营销非常重视,并表示“奥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反对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将会对这种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

     

    虽然上文列举了种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并非任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非权利人可以在“合理使用”范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对“合理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借鉴《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使用”是在客观描述或介绍事实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在评论、新闻报道、研究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为了说明自己商品的特点、功能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并且并不会导致混淆。

     

    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的力度是空前的,加之我国对奥林匹克的合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与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使用相关行政、司法判例,因此,非被授权企业要在合理使用范畴内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在使用时声明“与奥运会赛事举办方或赞助商无关”。否则的话,不仅会面临罚款等经济上的损失,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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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琰



          张琰律师于2014年加入永新,主要从事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领域的诉讼、行政执法、调查、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合同和谈判、域名投诉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为多家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张琰律师以其专业的服务、良好的沟通、勤勉尽职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