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2021年6月1日起,第四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外观设计的载体既可以是或者可以应用于产品的整体,也可以是或者可以应用于产品的一部分。
那么在提交产品的一部分的视图时,是否需要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下面笔者结合美国实践来分析并给出关于上述问题的意见。
首先,观察美国的相关规定,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0章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应用于产品的一部分的局部外观设计也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但是并未规定在提交产品的一部分的视图时是否需要以整个产品为背景。
然后,观察美国的实践。例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D794839S1。
图中显示了一个LED灯,其中,该LED灯具有外壁、与外壁相对的限定开口的内壁以及将外壁与内壁相连接的端壁,其中,外壁以虚线显示,而内壁和端壁以实线显示,并且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在说明书中声明了,仅要求保护实线部分,虚线部分不构成保护范围。因此,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一部分,并且在提交视图时,通过实线加虚线的方式显示出了整个产品。因此,在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的一部分的视图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
再例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D565578。
图中仅包括实线,并且用实线显示了手机的键盘,但并未显示手机。虽然键盘是手机的一部分,但是键盘的视图并未以整个手机的视图为背景。因此,在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的一部分的视图并未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
从以上两个实例出发,可以得知,对于产品的一部分视图是否要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美国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对比两个实例可以发现,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D794839S1中的要求保护的产品部分(内壁和端壁)不可相对于产品整体(LED灯)分割,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D565578中要求保护的产品部分(键盘)可以相对于产品整体(手机)分割。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不可相对于产品分割,那么在提交视图时,应当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如果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可以相对于产品分割,那么在提交视图时,可以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也可以不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
笔者认为上述结论也应当适用于中国的实践。因为,如果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那么应当以产品整体视图作为背景来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限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如果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可以分割的部分,那么不应要求以产品整体视图为背景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因为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也就是说,产品的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的,此时,该可以分割的部分本身构成完整产品,而且外观设计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外观设计,如果要求以产品整体视图为背景提交外观设计视图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那么应当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来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如果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可分割的部分,那么不应要求以产品整体的视图为背景来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
葛雷
葛雷先生曾任机械专业工艺师,进行机械产品组装工艺的编辑以及在机械产品的组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加入永新知识产权后,葛雷先生主要从事专利撰写、专利申请等业务。葛雷先生熟悉机械领域及专利领域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擅长分析、理解与表达机械产品的工作原理及其各零部件的协同关系,在处理每个案件中都以最大程度地将客户所表达的技术内容反映在专利文件中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