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上篇文章简要概述了美国、韩国、日本、欧盟和英国实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活动也愈发频繁,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越来越受关注。本文将对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简要地概述。
印度
印度外观设计法(Design Art 2000)规定,产品的能够单独制造和使用的一部分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印度外观设计法(Design Art 2000)中关于产品的定义
根据印度知识产权局(CGPDTM,http://www.ipindia.nic.in/)审查规程(Manual Of Designs Practice & Procedure)的规定,允许在视图中使用虚线来表示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部分。
印度专利局的审查规程中有关在视图中使用虚线(dotted lines)的规定
但是,在印度专利局的审查实践中,印度审查员往往不接受这种表示方式。
某印度外观设计申请因使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而收到的审查意见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可以在提交印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就使用实线视图来表示整个外观设计,并提交相应的声明来指明在该外观设计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例如“the XXX portion of the article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此外,例如在期望要求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来向印度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并且该其他国家申请的线条视图中包含虚线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提交印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首先提交该套包含虚线的线条视图以确保优先权,随后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或者通过主动修改来将视图中的虚线修改为实线,并增加相应的声明来指明该外观设计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具体的内容可检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获取详细信息,其网址为:https://www.ipd.gov.hk。
其中,申请人需留意以下几点: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1.5条规定,“外观设计”(design)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但并不包括(a)任何构造的方法或原理;或(b)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等特色(i)纯粹受该物品所须发挥的功能支配,或(ii)取决于另一物品的外观,而该物品是设计人拟将其与该另一物品合成一整体的。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1.8条规定,“物品”(article)指任何产制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包括该部分。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中有关“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
也就是说,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要获得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必须是物品的独立制成和出售的部分的外观设计。此外,在香港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践中,允许使用实线表示要求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那一部分,使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
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都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视图表达方面,这些国家都允许使用实线表示要求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那一部分,使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
例如,在希望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来在美国(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泰国(无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包含两套视图,即实线视图和含有虚线的视图,从而给在美国和泰国提交在后申请提供有效的支持。又如,在希望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来在韩国(允许使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和印度(使用虚线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往往不被审查员接受)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包含两套视图,即实线视图和带有虚线的视图,从而给在韩国和印度提交在后申请提供有效的支持。
吴可峥
吴可峥先生于2016年加入永新知识产权。在加入永新后,吴可峥先生主要从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复审等业务。在审查意见答复、复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尤其在机械领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咨询、申请、复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