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2021年6月1日起,第四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美国专利商标局给出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示例
由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后,我国正式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既可以涉及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也可以是涉及产品的局部形状、图案、色彩。
有一些业内人士注意到,修改后的专利法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草案尚未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对于这种专利法进行“裸奔”的情形难以理解。其实,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的时候。
2008年12月27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
2008年修订后的专利法是在2008年12月27日发布,并且在2009年10月1日实施。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直到2010年1月9日才公布,并且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9日公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在十几年之前修改专利法时,从2009年10月1日到2010年2月1日的4个月期间,发生效力的专利法也同样地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和实施。所以,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相配套的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
尽管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尚未获得通过和生效,但是在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分别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表达方式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将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与局部外观设计相关的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解读,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
首先,为了表达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人需要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以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清楚显示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其次,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整体产品的视图上,为了清楚地表明所要保护的局部的内容,可采用的表达方式包括: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其他合适的方式”采取了兜底性描述,以便表达方式能够具有一定的延展性和开放性,更好地适用于现实当中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形。
最后,在视图不足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局部,或者使用文字更适合于指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申请人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的必备组成部分“简要说明”中,借助于文字描述来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可以预计的是,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获得通过和施行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制定和公布相适应的最新《专利审查指南》,对递交和审查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形,以及对表明局部外观设计的“其他合适的方式”给出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在目前的情形下,对于线条图表示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人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来表达局部外观设计。
张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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