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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件在温州宣判阿迪达斯公司获赔百余万元


    2021/4/15|行业动态

    来源:温州新闻网


         近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浙江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品牌“阿迪达斯”胜诉获赔百余万元。原告方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被告阮某强、阮某义于 2014 年出资注册成立正邦公司。正邦公司于2015 至 2017 年期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 17000 余双。

         阿迪达斯公司就第三次行政违法行为对阮某强、阮某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正邦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判令阮某强、阮某义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2641695.89 元以及合理费用 40714.8 元。一审法院认定正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 20 万元。后阿迪达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全面、客观认定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且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 20 万元畸低,未能充分反映正邦公司的侵权情节。二审法院认定天猫网、京东网 adidas 官方旗舰店中标注“adidas”系列商标的可供参考的正品鞋子的售价自 189 元/双到 1799 元/双不等。阿迪达斯公司 2017 年度会计报表披露阿迪达斯公司的毛利润率为50.4%。最终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 345779.28 元。

         正邦公司曾于 2015 年、 2016 年先后两次因生产、销售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鞋帮产品被处以行政处罚,且阮某强因本案侵权行为接受行政机关询问时表示,知道被查获的鞋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但是这些鞋帮销路好、利润高,表明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认为,该公司在侵权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符合情节严重的特点。最终,法院决定以上述经济损失345779.28 元的 3 倍,即 1037337.84 元为赔偿数额。阿迪达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 40678.8 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综上,温州中院二审判决阮某强、阮某义连带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107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