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公司管理
  • 获奖和荣誉
  • 办公地点
  • 专业人员
    服务领域
    业务组
  • 机械
  • 电一
  • 电二
  • 化学和生物技术
  • 日本一部
  • 日本二部
  • 德国
  • 法律
  • 商标
  • 专家顾问
  • 新闻和出版物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永新文章
  • 细则解读2024
  • 案例速递
  • 联系我们
    招聘
    公司新闻

    永新成功为韩国客户“人参公社”赢得关键商标案件


    2020/5/12|公司新闻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14174566号商标无效案做出终审判决, 认为韩国人参公社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631号行政判决及商评字[2018]第61591号关于第14174566号“正官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
     
        第14174566号商标由黄勇申请,指定服务项目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职业介绍所;替他人推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韩国人参公社2017年7月对该件商标提出无效,主张韩国人参公社在第5类注册的“正官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
     
        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商评委和一审法院认为,韩国人参公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已经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人参汁;韩国红参汁”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其次,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的“替他人采购”等服务亦可能指向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参汁;加工和蒸馏过的人参”等商品,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引证商标,并基于此联想而认识到相关服务可能由韩国人参公社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破坏原审原告通过引证商标与“人参汁;韩国红参汁”等商品唯一、单一和固定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韩国人参公社的利益,故该院认为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存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