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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复审无效案件︱商业模式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


    2020/5/11|文章
    孟杰雄  

        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规范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但是,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模式并不一定全都由计算机来实现。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06给出了如何保护商业模式相关发明的启示。

    无人餐厅——一种餐饮经营模式
        众所周知,在餐厅服务系统中,饭菜和/或饮料的准备和提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厨师将食材加工成饭菜的阶段,称为“备菜阶段”;第二阶段是饭菜由后厨送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阶段,称为“传菜阶段”;第三阶段是饭菜由服务员或服务生到顾客餐桌的阶段,称为“上菜阶段”。为了适应这几个阶段,餐厅通常会有厨师(负责备菜)、传菜员(负责传菜)和前厅服务员或服务生(负责上菜)等分工和工种。同时,为了保证菜品的卫生,一般情况下,厨师和传菜员主要在后厨区域工作,甚至在分工和管理更精细的餐厅,传菜员在后厨区域和前厅(顾客就餐区)之间工作,而不能进入后厨区域,服务员或服务生则在顾客就餐区提供服务。
        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由西餐的冷餐会发展而来的自助餐则是将饭菜放在服务台上,由顾客自行取用,顾客由此可以体会不受约束、按需取用的就餐体验,这种方式虽然减少了前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使用,但饭菜和或/饮料通常都是由传菜员从后厨传送并布置到服务台的。
    发展到近代,有些餐厅采用了诸如机械或电力等的传送系统将饭菜从后厨传送到传菜口,再由服务员从传菜口取走饭菜和/或饮料,并将其送到顾客的餐桌上。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无人餐厅作为服务员最少的一种餐饮经营模式,既提供了高效的全环节经营效率,同时又为顾客提供了完美的就餐体验。
        失重餐厅之所以又被称为“无人餐厅”,是因为“无人点餐、无人送餐、无人收银”三大经营特色,其中“无人点餐、无人收银”两大环节是通过智能收银系统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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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进店后,服务人员会引导他们到相应餐位就坐,餐桌上放置着不同颜色的点餐iPad,顾客可以通过iPad上由客如云定制的菜单自主点餐,并扫码支付。支付成功后,顾客的下单信息会实时同步到厨房显示系统,厨师根据信息出餐,并将餐品递给双螺旋轨道,用失重原理飞速送餐到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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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种新型的餐饮经营模式,无法通过描述“无人点餐、无人送餐、无人收银”的商业规则来对其进行专利保护。其中,“无人点餐、无人收银”两大环节可以通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进行专利申请。本文重点通过分析针对“无人送餐”的发明专利——“餐馆服务系统”来理解如何保护涉及商业模式的发明。

    “餐馆服务系统”
        自2007年开始,海妮麦克公司(HEINEMACK GMBH)在全球多地开设了以轨道重力送餐系统为特色的“过山车餐厅”。本专利是海妮麦克公司的“过山车餐厅”系列专利之一,且为体现其餐厅设计理念和技术的核心专利。
        下面,我们分别看看该专利申请时、授权时和无效确权后的权利要求1:
           1(申请时)、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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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权时)、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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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效确权时)、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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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限定了“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由此可以借助重力作用将饭菜和/或饮料直接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并且不会给顾客造成不便或不好的用餐体验,提供了一种新颖的就餐模式,能够给顾客带来新奇的就餐体验,体现了机械结构在餐饮领域的新应用。
        针对“无人餐厅”这种新颖的就餐模式,尤其是其中的“无人送餐”环节,该专利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送到了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由此无需传菜员和服务员或服务生,既解决了现有服务系统依赖人力提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同时解决了取消人力服务(如自助餐厅)而带来的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该专利将“无人餐厅”这种就餐模式中的商业手段转化为相应的技术手段:即,通过从后厨工作区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的至少一条轨道线路,借助重力作用将饭菜和/或饮料直接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
        由此,该专利实现了如下技术效果:解决了传统的服务员上菜模式和自助餐或回转模式各自的弊端,做到了餐厅环境、服务、人力成本、顾客体验多方面的兼顾。

    讨论
        最新版的《审查指南》先后规定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并且“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但是,专利法始终对单纯的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不予保护。
         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的实施必然需要解决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商业模式中的商业手段中必然采用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从而新商业模式带来的商业改善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可以针对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因而,对于涉及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的发明,在撰写时重要的是分析出新的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千万不要把“促进消费者消费”、“判断经济走势”等商业或经济问题当作技术问题。例如,“技术问题”可以是就餐模式中“现有餐饮服务依赖人力提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或“取消人力服务(如自助餐厅)而带来的用餐不便”这类问题,也可以是在线购物模式中“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缺乏实时交流”的问题。相反,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了高效、便捷、健康的就餐环境并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快捷、美味”的消费体验只能被认为是“无人餐厅”解决的商业问题。
        其次,从“无人餐厅”的餐饮模式可以看出,其包括“无人点餐、无人送餐、无人收银”三大环节。然而,我们无法通过一个技术方案就涵盖整个餐饮模式。相反,我们只能针对该餐饮模式中“无人点餐、无人送餐、无人收银”三大环节中具体一个环节,尤其是该环节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来撰写相应的技术方案。
        一旦准确找到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中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就容易分析出为解决该技术问题且体现出商业规则的技术特征。以此为基础就可以完成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以采用方法、产品(包括程序模块)和“存储介质+程序”三种保护主题,全方位保护商业模式。
        在撰写说明书时,首先分析现有商业模式的发展情况,找出其缺陷,然后从这些缺陷中确定所要解决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问题;然后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还要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尤其是明确这种有益效果是如何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例如,结合一个或几个具体的预设场景,将创新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应的场景中,详细推演技术方案,描述技术方案融入对应场景时是如何一步一步的达到目的的,从而形成一个或几个具体实施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本身确实不予专利法保护,但是,针对商业模式中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方案却并不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最终专利能否授权,还必须与“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的法律条款统筹考虑。



    参考文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③  2019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