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服装制造业,服装设计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源动力。很多独立设计师品牌脱颖而出,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和关注。然而市场上存在大量抄袭和仿制现象,往往一个新的设计款式刚刚面世,在网上就会有大量同款、仿版低价售卖。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并未给予服装设计明确的法律保护,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是众多设计师及品牌商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简要说明服装设计过程中保护的客体和初步的保护措施,希望能为设计师及相关权利方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例介绍
陈雪飞诉丰彩公司、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天猫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美术作品未经授权被他人用于制作、销售成衣,权利人可基于著作权获得保护的情形。
1. 基本案情:
原告陈雪飞主张,其自2013年3月开始创作涉案作品《云纹-飞鱼-(裙褴)》,经过44次修改,于2013年10月15日完成创作。该作品的创作意图是制作出可以印、织、绣在汉服上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以明代图案元素为参考,遵循明代特有的审美特点以及逻辑关系原创而成。陈雪飞主张,其自2013年起开始与丰彩公司合作,丰彩公司系其唯一合作方,涉案美术作品所形成的印刷文件仅交给了丰彩公司,由丰彩公司按照其订单要求生产服装。后其发现,涉案作品的样图被丰彩公司外泄,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陈雪飞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8,866元及合理开支19,650元。
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涉案作品使用的是明代服饰中的常见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其销售的汉服上的图案系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与涉案作品有区别,创作完成时间早,不构成侵权。丰彩公司、天猫公司均认为其无需承担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陈雪飞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5月27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稿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2. 法院判决要点
1) 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根据陈雪飞提交的证据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 关于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经比对,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3) 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6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原告设计的《云纹-飞鱼》系列图案及出品的汉服
二、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要点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简要的总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两个要点:
1. 明确了用于印染服装的具有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关于著作权,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简而言之,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享有著作权,获得保护。《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经过44次修改,于2013年10月15日完成创作的涉案作品《云纹-飞鱼-(裙褴)》,在创作完成之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各类作品均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服装设计行业中,与之关联度最高的作品应为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设计师们在创作过程中形成的符合上述定义的作品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家可能有所疑问,既然法律已经保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为何还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为何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证明自身的著作权属?其实这一点是与我国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有关。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及时保护权利人的作品,有效的制止侵权,但同时也提高了著作权权属的证明难度,尤其是在发生纠纷之时。在上述案例中,多名被告利用工作之便,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创作的作品,甚至恶人先告状,主张涉案作品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创作,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自身的著作权属,是否提前采取了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令人欣慰的是,本案的原告设计师保存了2013年创作时的部分证据,进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 作品著作权的初步保护措施
原告陈雪飞的遭遇,可能真实的发生在很多原创设计师的周围。确实,在设计图创作直至成衣生产的过程中,设计师需要接触包括图文公司、服装公司、品牌推广公司等很多第三方机构及组织。一旦在上述任一环节中发生作品的泄露或者恶意抄袭,都可能产生案例中提到的盗用他人图片,私自印在自己生产、销售的服装上进行营利的行为。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成本很低,即使权利人维权成功往往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不高,加之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足,导致抄袭、模仿的服装层出不穷。因此,如何能够有效的预防侵权,最大化的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上述案例也提供了务实的思路:
(1)在服装图案的设计过程中,权利人应保留好创作过程的电子底稿等证据。
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草图、电子稿、交流沟通的记录(包括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合同、交付记录等一些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在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属证据中的一环。设计师有意识的保存上述原始文件,不仅仅可以作为设计工作的完整记录,更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证据,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原件书证和原物物证的证明力都高于一般形式的证据。因此在有条件及规划的情况下,权利人亦可以委托律师在创作初期就对上述证据进行公证及加强,达到增强证据证明力的目的,从而在争议发生时,最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设计师或服装公司等相关权利人可以及时的将设计的服装图案等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以作为未来维权的初步证据。
第一点提及的措施主要用于设计过程中,证明的是设计师设计的思路及原创性。而这一部分涉及的内容则是针对设计完成后的成品图案等作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具体负责登记的机关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http://www.ccopyright.com.cn )。目前著作权登记并不做实质审查,即并不对作品的作者、创作时间及内容进行真实性判断。这也是上述案件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能做涉案作品进行登记,进而造成著作权属纠纷的原因。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而不能作为唯一的权利凭证,只能作为权利存在的其中一项证据使用。
即使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上述缺点,但仍然是目前著作权前期保护的最优选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达到类似发表的效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署名及声明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第二,目前著作权登记成本较低,是保全证据中性价比较高的方式。目前,登记一件美术作品的官费在100元-300元之间,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失为优先选择;最后,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著作权登记的办理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申请登记的时间节点。就权利人而言,越早登记越有利于权利保护。在案例中,原告陈雪飞后补的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远远晚于其实际创造的2013年10月15日,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并未被认可。因此,第一时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利于避免这种不利情况的出现。
综上,在服装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应当及时有效的保全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原创设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