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嘉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中国专利奖嘉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广东专利银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杰出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
(二)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四)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销售渠道、销售模式、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等因素。
5、《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