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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闻

    永新法律团队为德国巴斯夫公司赢得巨额商标侵权案


    2019/7/17|公司新闻

            近日,由永新代理的德国知名企业巴斯夫诉某中山材料公司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要求该中山材料公司停止侵权,向原告赔偿300万元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并消除影响的判决。

           本案案情如下:广东省中山一家材料公司通过在香港注册登记了一家与德国知名企业巴斯夫公司名字相同的公司,然后授权其在中国的关联企业使用该相同的字号以规避国内企业注册审查。该中山的材料公司在明知其企业名称被强行变更后,仍然利用该与巴斯夫名称一致的公司名大肆宣传,欺骗消费者。此外,该材料公司还使用了与德国巴斯夫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网络域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德国巴斯夫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永新傅凤喜、黄伟兰、陈丽佳等几位律师在接手本案后,针对上述案情展开充分调查、取证,并更综合考量所述侵权公司的销售额以及之前因虚假宣传所受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利润率等因素,经合理计算,对侵权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傅凤喜等律师还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等必要措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合法院工作提交各种证据材料,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永新代表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的请求。该侵权公司不服一审生效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永新法律团队代表该德国客户及时补充新证据,对所述侵权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更进一步明确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与法律条款,维持一审判决,永新代表权利人的诉讼维权行动最终大获全胜。

         此次案件审结后,傅凤喜律师在谈到此案的体会时表示,本案系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我国法院对于侵权人“搭便车”等恶意注册行为实行零容忍,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以及登报消除影响,以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傅律师还谈到,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在侵权获利数额的认定上,基于侵权人宣传的年生产能力计算其侵权获利,同时考虑其主观恶意程度,显著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