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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闻

    永新代理案件入选第十四届(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9/4/22|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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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会在国家法官学院顺利召开。本届评选活动和发布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南方周末报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相关领导和司法案例研究人员,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会的秘书长和部分常务理事、理事,共同出席了本次发布会。

     

    第十四届(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谢鹏程和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共同发布。永新知识产权代理的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是入选案件中唯一的知识产权案件。


    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件简介】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未获支持。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宣传和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案例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本案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本案于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本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践行了宪法确定的司法公开原则,塑造了中国司法民主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