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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幕剧:生动演绎一场离奇域名投诉是如何逆转的


    2017/12/21|文章
    杨宁  

    不同于技术疑难的专利案件和经常引发话题的商标案件,域名案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前段时间藉由火爆的“weixin.com”案方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带入了公众视野。

     

    域名案的低调与其固有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关。由于域名的投诉基础为比较宽泛的民事权益,同时其具有特别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域名投诉方的胜率通常较高。

     

    然而笔者曾经手的一个域名案件,最后虽然胜诉了,但因为抢注者“狡兔三窟”的伎俩,其中的过程让笔者吃了不少苦头。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写出来,希望能对同行有所帮助。

     

    剧情

     

    该案是针对自然人于某某注册的“XX.cn”域名。“XX”是笔者代理的美国XX公司的著名品牌名称,九十年代起就已经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2013年起更多次被认定为第3类婴儿洗护用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一幕:投诉方胜券在握

     

    被投诉人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XX.cn”,并且在网上公开出售。同时,笔者检索发现于某某名下注册有达三百多个域名,其中包括“中超.cn”、“松下.cn”、“中国旅行社.cn”、“华联.中国”、“土豆.中国”等域名,应该说抢注的恶意非常明显。

     

    投诉之前,笔者专门对上述恶意证据进行了网页公证保全,并对XX公司的权利证据和驰名证据进行了充分准备,本以为胜券在握。

     

    2015年9月26日,笔者代理XX针对争议域名提起投诉,当时WHOIS域名数据库查询信息显示:域名注册人为于某某,注册期限至2016年8月27日。

     

    第二幕:抢注人釜底抽薪

     

    按照程序,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中心)收到域名投诉后,要向该域名的域名注册商发函,确认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信息以域名注册商回函确认的信息为准,但通常与投诉人通过WHOIS工具查询到的信息不会有太大出入,因为WHOIS信息也是来自于域名注册商公布的信息。

     

    出乎意料的是,在CIETAC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向争议域名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后,注册商给出的回复却是争议域名已注销。

     

    当CIETAC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我们时,我们不禁既莫名其妙,又难以置信。一个原本2016年8月27日到期的域名,怎么会突然变成注销状态呢?!更匪夷所思的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向CIETAC中心反馈的信息,争议域名恰是在10月15日,也就是CIETAC向争议域名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的当天,才被注销的

     

    第三幕:抢注人分身突入

     

    无论原因如何,如果该域名已注销,我们就需要尽快注册,以防再被他人抢注。但当笔者再次查询“XX.cn”域名的注册信息时,却发现该域名在2015年10月16日,即注销后的第二天,又已经被秦皇岛某某网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新注册了

     

    带着疑惑的心情,笔者不得不在2015年10月27日通知CIETAC中心,将被投诉人信息更改为该秦皇岛公司。在该秦皇岛公司的网站上,我们发现了该公司在出售各类域名,并发布有“行业中文域名升值潜力大”,“抢注指导篇:域名投资并非包赚不赔 应谨慎”、“最新推出域名抢注 域名停放个人网站制作等个性服务”等文章。我们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这些证据,以证明新的被投诉人仍然是出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虽然这些恶意证据不如于某某的相关证据那样明显、有力,但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第四幕:抢注人蹊跷三变

     

    笔者这次特别在更正被投诉人信息的当天再次查询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确认“XX.cn”域名的注册人仍为该秦皇岛公司。CIETAC中心收到更正邮件后,再次向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根据规则,注册商收到通知后应该立即冻结争议域名,然而,注册商的答复确是:争议域名已被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唐某,被投诉人信息再次错误。

     

    收到这一消息后我们开始强烈怀疑,争议域名这一连串的非正常变化,是域名抢注者为破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意为之。我们就此与CIETAC中心进行了沟通,但苦于缺乏证据,最后CIETAC中心还是建议我们再次更改被投诉人信息。

     

    关于受让争议域名的唐某,我们在网上检索,已经无法找到任何恶意方面的证据。在第二次修改的域名投诉书中,我们强调了该域名的前手秦皇岛公司的恶意证据,指出争议域名的注册显属恶意,而唐某在该域名注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从秦皇岛公司受让该域名,明显与该公司具有密切关联。另外,XX作为驰名商标,唐某理应知道该商标的归属,亦可见其受让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

     

    第五幕:投诉方窝火败诉

     

    大约两个月后,我们收到了裁定我方败诉的CND-2015000055号域名裁定(下称“败诉裁定”)。裁定认为:

     

    “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秦皇岛某某网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域名抢注的文章,结合争议域名识别部分‘XX’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推断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恶意注册域名的情形。然而,争议域名的所有人已经过变更,争议解决时该域名的所有人为‘唐某’。”

     

    “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争议域名的现持有人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发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邀约,投诉人虽主张争议域名现在的持有人与原持有人具有密切关联,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专家组认为,客观事实表明,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有充分的时间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但却长时间内并未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且一直使用与争议域名完全不同的域名。在此种情况下,他人可以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进一步而言,即使争议域名原持有人存在注册的恶意,但不能合理推定现持有人获得并持有争议域名也同样具有恶意。”

     

    第六幕:抢注人大意轻敌

     

    虽然我们的域名投诉败诉,但我们并未就此放弃,仍在积极研究后续方案,同时也在密切关注争议域名的状态。这时,一个关键的情况变化给我们的案件带来了转机。

     

    域名抢注人在取得胜诉后,随后便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再次变更回初始的“于某某”名下。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域名所有人变更为原来的于某某,无疑以行动承认了之前的域名提前到期、非正常转让等等都是他们耍的花招。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可以再次就争议域名发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理由。

     

    如果争议域名的状态没有变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我们应该无法再就相同域名提起域名投诉。但是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而且是变回到我们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恶意的于某某,则属于与败诉裁定所基于的事实不同,不再构成一事不再理。

     

    第七幕:投诉方柳暗花明

     

    为确保再次投诉成功,我们认真分析了域名注册人的这种花招,最后得出,关键在于CIETAC中心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与冻结域名的时间。根据CIETAC一贯的做法,是于同一天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并向CNNIC发出冻结域名的请求。CNNIC往往会在收到请求后第二天才对域名进行冻结操作,这样域名注册商如果跟抢注人串通合谋,就可以在域名冻结之前将域名提前到期或转让给他人,从而达到干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目的。

     

    这次投诉之前,我们向CIETAC中心充分说明了情况,CIETAC中心也表示是首次遇见这种情况,并认同于某某等很可能存在一些非正常的域名操作,同意我们再次提交投诉。为防止被投诉人故技重施,CIETAC中心特别提前请求CNNIC冻结争议域名,之后才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在这一系列举措之下,第二次域名投诉进行得很顺利,没有再发生域名离奇到期或转让的情况。

     

    第八幕:投诉方一雪前耻

     

    最终,重新成立的专家组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第二份“XX.cn”域名争议裁决CND-2016000008号,认定:

     

    “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恶意,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的‘XX’商标经过投诉人的多年使用、经营和宣传,在中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的该商标;同时,被投诉人在对‘XX’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注册了识别部分文字与投诉人商标完全一致的本案争议域名‘XX.cn’,且不进行实质性的使用。专家组认为,由于网络域名具有的唯一性的技术特点, 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必然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开展 网上宣传和业务,对投诉人行使正当权利构成妨害;被投诉人的行为不仅会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也会误导相关公众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域名的目的明显是利用投诉人及‘XX’标志商誉,故意混淆,误导公众,其行为具有恶意。”

     

    剧评

     

    笔者认为,在案件进程中,投诉方收到的败诉裁定不但完全落入了域名抢注人“狡兔三窟”的圈套,同时裁定本身的论理有两点可勘商榷之处。

     

    一方面,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要求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不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只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即二者居其一即满足恶意要求。而败诉裁定在认定了注册恶意的情况下,因认为不能证明受让恶意而驳回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败诉裁定认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有充分的时间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但却长时间内并未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且一直使用与争议域名完全不同的域名”,将此作为驳回域名投诉的理由在《解决办法》中没有相应依据,从法理上讲也稍显武断。

     

    具体来说,争议域名虽然注册于2015年10月16日,但不意味着在此之前,争议域名始终处于可注册的状态,比如此案的情况,该域名之前就被于某某注册,在于某某之前也有可能有他人注册。

     

    此外,域名的组合可以是无穷无尽的,域名争议程序的目的是防止他人不当利用权利人的商标抢注域名,并在该情况发生时给与权利人方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如果要求权利人事先就要尽到努力去取得每一件争议域名的注册,这对于权利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初衷背道而驰。